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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销售模式怎能长久

1999-05-30 来源:生活时报 邓红辉 我有话说

本报讯最近,广东省一些地区相继出现以高额回报作诱饵的经营模式。在5月28日举行的情况通报会上,广东省工商局宣布,限时半个月,在全省禁止这种新的销售模式。

据了解,这种新出现的销售模式规定:只要参与者购买其产品,即可成为推销员,在一定期限内只要按月购买(或推销)其产品,便可每月获得所谓“工资”、“广告费”等名目的高额回报,回报累计金额比参与者购买(或推销)商品的价值高出几倍。例如,某公司最近推出的销售模式规定:凡以330元向该公司购买一份产品(规定不可退货),即可成为该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在其后每月必须销售该公司一份产品(330元/份),即可获该公司每月发给的工资。其中,第一个月390元,第二个月600元,第三个月830元,第四个月1030元,第五个月1230元,从第六个月开始,每月递增300元,直至12个月止。按此规则,成为该公司业务员后,只需每月用330元购买一份产品,无需再做其他工作,一年内以4290元购买产品,可领回“工资”21900元。这样,业务员除获得13份产品外,还可从中获利16800元。

据南方日报报道,这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经营模式,在广州、韶关、惠州、湛江等地出现,经营的产品包括保健品、光盘、电视机、化妆品等。一些公司还打出“为政府排扰解难,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旗号,吸收不少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参加,同时也吸引大量外省人员参与,发展十分迅猛。

这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销售模式,超出了国家法定的经营方式,明显违背了经营常规。因为如果企业付出高于实际销售收入的回报肯定是要严重亏本的,唯一的方法只能靠大量发展参与者以支付前面参与者的回报,暂时维持运作,直到最后难以为继。这样可能造成大量参与者被欺诈的恶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广东省工商局于5月26日紧急通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禁止这种以高额回报作诱饵的销售模式,呼吁群众要提高警惕,不参与这类销售活动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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